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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全局性会议的组织、文电、文字综合、目标管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规划法规科。起草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业法制建设和旅游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旅游杂志和旅游报刊的工作。

(三)市场开发科。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庆市万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组织重要旅游线路、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国内外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拓展海外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行业的涉外事务,负责与海外旅游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及日常外事联络工作;负责旅游市场信息调研工作。

(四)计划统计科。研究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协调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五)旅行社饭店管理科。负责对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饭店、饭店管理公司和旅游船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申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审批、指导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公司);负责星级饭店的初审和向重庆旅游局的推荐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审批和复核,指导监督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负责饭店管理公司的核准与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船定点的审批及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协调本区重大会议及活动的食宿接待工作。

(六)综合管理科。管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指导协调全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协调管理全区旅游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旅游管理部门工作和区旅游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的工作。

(七)财务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行业财务制度和管理方法;负责旅游行业财务统计和机关财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全区旅游结构调整资金,负责管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八)人事教育科。管理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程序

发布培训考试信息→报名登记(网上或现场报名,30个工作日)→理论培训与实作训练(30个工作日)→考试(理论笔试和现场能力考核,10个工作日)→阅卷、提出录取方案(15个工作日)→向市旅游局书面报告培训考试工作情况(15个工作日)→公布成绩(7个工作日)→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培训考试工作情况及其录取方案、申领证书(20个工作日)→证书制作(15个工作日)→颁发证书(20个工作日)→整理归档?

导游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

当事人证书遗失书面情况说明(所在单位签章证明情况属实)→持该“情况说明”到市旅游局教育培训中心查询导游资格证书号码→市旅游局教育培训中心开具导游资格证书号码证明→当事人持该“证明”在市内《重庆日报》或《重庆晚报》上刊登遗失启示→当事人持“证明”和遗失启示到市旅游局办理导游资格证书补发手续(申领、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盖章→持申请表、“证明”、刊登有遗失启示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1寸彩色照片2张进行办理)

 

地址:重庆市万州白岩二支路8号

电话:023-58244509

传真:023-58241455

网页:http://www.xsanxia.com

 

重庆市万州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大队)

主要职能:为保证旅游质量提供监督管理保障,依法承担旅游市场的执法检查,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管理投诉、举报,实施“质量保证金”的理赔。

旅游投诉办案程序

1、区旅游质监所收到有关旅游投诉后,经办案人员初审,符合旅游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先填写《旅游投诉立案报告表》,报科、所领导审批后,交由承办人科理。

2、对不符合旅游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告之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按照旅游投诉管理规定,应由旅游质监部门受理的旅游投诉,应及时转办,同时通知投诉者,并要求相关旅游质监部门按时反馈科理结果。

4、区旅游质监所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汇报并提出拟解决意见。

5、区旅游质监所科理投诉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撤消立案、协商调解、赔偿裁决及转交部门处理的决定。

6、投诉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应填写《旅游投诉结案报告表》,报科、所领导审批后实施;对拟作的赔偿裁决和行政处罚,应制作《旅游赔偿裁决书》或《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综合科把关,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7、旅游质监所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时限为90天,特殊情况按规定报批后可延长30天。

8、结案后有关材料应归档备查。

 

万州区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旅游协会。英文名称:WANZHOUDISTRICTTOURISMASSOCIATIONOFCHONGQINGMUNICIPALITY

第二条 本会是万州区辖区内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业中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志愿基础上组织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区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万州区旅游局和万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万州区白岩二之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与任务:交流信息、技术、咨询、开展培训、劳务开支、兴办实体。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想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2、加强与区外地区旅游协会及相关部门联系,推广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以此推动万州区旅游事业全面发展。

3、组织会员单位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促进生产经营健康发展。

4、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和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5、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身发展,开展旅游规划、技术咨询和职业培训、为会员服务;举办展览,推动联合宣传促销;介绍旅游行业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制作和发行行业证书、会徽和标牌。

6、承办区旅游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旅游企事业单位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旅游行业内及旅游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万州区旅游协会办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可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本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监督权;

5、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不得组织和参与有损本会的其他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本会重大的事项(如章程修改等),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

6、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大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公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决定公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年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配合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处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由会员推举,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

第三十条 分会机构

1、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分别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工作。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会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发球本会团体会员。

2、分会可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会收取的会费交区旅游协会统一管理,按4:6的比例向区旅游协会缴纳集体活动经费,分会经费收支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公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暨分支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暨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暨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暨分支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暨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完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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